課程名稱 |
民法債編總論二 Civil Code-general Provisions of Obligations (Ⅱ) |
開課學期 |
111-2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張譯文 |
課號 |
LawILS7034 |
課程識別碼 |
A41 M016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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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3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四2,3,4(9:1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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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教室霖1401。與大學部合開。 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35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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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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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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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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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課程主要講授所謂「法定之債」以及「損害賠償法」。
債之關係,可能是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發生;亦可能直接由法律規定創設之,此即法定之債。換言之,不同於契約等意定之債,法定之債的發生,與當事人之意思(表示)無關;因此,法律在此介入創設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,其「正當化的事由」更顯必要。具體而言,本課程範圍包含「無因管理」、「不當得利」、「侵權責任」,講授各自的制度目的、法定構成要件以及法定法律效果。
除了法定之債以外,本課程也將蜻蜓點水式地講授「損害賠償法」。所謂損害賠償,是一種債之標的,亦即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應負的給付義務為「賠償其損害」。損害賠償責任,往往係因為當事人(債務人)違反一定義務,因此所衍生的法律效果。侵權責任固然是相當常見的案型之一,但並不以此為限;契約義務的違反,也可能產生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。而損害賠償法的講授重點,並不在於損害賠償責任「何時產生」,而係: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「何種給付」作為損害賠償?
以上章節,礙於時間因素,授課教師僅挑選其中部分章節講授。
【加簽注意事項】
事前寄信「不會」取得任何加簽優勢,授課教師恕不再一一回信!以下謹提供例稿,供同學自行參酌。
OO:
謝謝來信。
不過,我可能現在無法給你一個明確的答案,不好意思。
我不排除加簽外系學生。不過,也許等到開學第一週,考量已選課人數、上課教室大小、加簽同學系所及修課情形等種種因素以後,才能最終確定。屆時,我會再請助教協助處理所有的加簽事宜。
祝好
譯文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目的,在於使學生認識債編總論中關於無因管理、不當得利、侵權責任與損害賠償法的個別規範,及其背後的理論體系。鑑於實務應用的高度需要,課程重點尤其放在侵權責任上。除了法律原則的講授外,並加入諸多司法實務的個案事實為討論素材,希望能培養學生兼具法律抽象思考與具體案例說理的能力。 |
課程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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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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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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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課程相關教科書(例示)
1. 王澤鑑,不當得利
2. 王澤鑑,侵權行為
3. 王澤鑑,債法原理;基本理論
4. 王澤鑑,損害賠償
5. 林誠二,債法總論新解—體系化解說(上)
6. 邱聰智、姚志明,新訂民法債編通則(上)
7. 姚志明,侵權行為法
8. 姚志明,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
9. 孫森焱,民法債編總論(上)
10. 陳聰富,侵權行為法原理
11. 黃立,民法債編總論
12. 黃茂榮,不當得利
13. 楊芳賢,不當得利
14. 楊芳賢,民法債編總論(上)
15. 鄭冠宇,民法債編總論
16. 劉春堂,民法債編通則(下)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中考 |
40% |
預定於學校行事曆期中考週舉行。 |
2. |
期末考 |
60% |
預定於學校行事曆期中考週舉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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